2021年3月12日,朱丽春来到农行长春分行问询情况,并未得到明确答复,随后,她来到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西新派出所报案。3月30日,派出所回复她:伪造身份证者已经找到,她承认了伪造朱丽春身份的行为,警方已立案。
2021年的7月,西新派出所告知朱丽春,伪造身份证的人叫解某某,因身体原因已经被取保候审。“这是我第一次知道伪造我身份的人叫什么名字。”朱丽春说,此后的一年多里,她反复向公安、金融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反映情况。
2023年4月28日,朱丽春得知此案已被撤销,在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给她的《撤销案件决定书》中写道:我局办理的20210328长春市绿园区朱丽春身份被冒用案,因在侦查过程中,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,决定撤销此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
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。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
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。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